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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知识百问百答(三)

劳动法专业委员会 稼轩律师
2024-08-28
编者按 

又是新的一年,劳动法知识百问百答迎来了第三期

首先是前两期的回顾:

1.劳动法知识百问百答(一)

2.劳动法知识百问百答(二)

话不多说,第三期干货奉上



41.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是否可以免除竞业限制义务?


答:只要是在竞业限制的履行期限内,用人单位支付了补偿金,劳动者就应当遵守竞业限制的约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劳动者仍应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

六、工资、工时、休假



42.劳动者的工资包含哪些内容及哪些劳动者的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答: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劳动者的以下的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保险福利费用,包括: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各种非工资性补贴以及直接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医药费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4)实物折款(5)员工的个人的财产性收入(6)员工个人的转移性收入(7)其他。


4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于劳动报酬的约定不明确时如何处理?


答:约定不明确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44.同工同酬的条件?


答: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同工同酬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相同;二是在相同的工作岗位上付出了与别人同样的劳动工作量;三是同样的工作量取得了相同的工作业绩。


45.用人单位可否以经营状况不好为由降低劳动者工资?


答:用人单位可以调节工资标准的情形如下:第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充分、平等的协商,可以对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待遇做相应的调整。第二,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有关工资标准调整、变更的事项,待约定事项出现时,用人单位可以对工资待遇进行调整。第三,用人单位依据法定程序可以制定并公布本单位相应的工资支付规则,明确规定工资调整的范围、条件、方法等事项。且,用人单位无论如何调整,在降低工资待遇时都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如果用人单位以经营状况不好为由单方面降低劳动者工资,并不存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形。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


46.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哪些劳动者加班?


答:根据国家的法律有关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怀孕女工和哺乳未满12个月婴儿女职工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加班。


47.用人单位在周末开会或培训是否视为加班?


答:加班,是指员工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从事工作。加班有如下三点:(1)加班是用人单位要求的;(2)加班的内容体现用人单位的意志;(3)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占用周末组织员工开会或者培训,其内容与工作密切相关,事实上是与上述三条标准都很符合的。所以,这样的培训和会议在周末进行应该都是属于加班。另外,如用人单位在双休日举办的员工文体活动等只要是单位牵头操办,并要求员工参加的,都应该可以算作加班。


48.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标准?


答:对安排劳动者加班后的工资报酬问题需要区分三种情形:(1)平时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49.用人单位可否用补休代替加班费?


答: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对劳动者的补偿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安排补休,二是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工资。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在双休日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


50.劳动者没有休年休假,用人单位是否应当补偿?


答:如果用人单位无法安排休假,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劳动者可以获得相应补偿,即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51.用人单位不允许劳动者休年休假,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金的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七、补偿金、赔偿金及违约金


52.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况下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7)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0)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的;

(12)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53.用人单位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什么?


答: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54.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孕期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给予怎样的赔偿或补偿?


答:劳动者在怀孕期间、哺乳期间,单位是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单位解除合同,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依据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如果单位违法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补偿金标准2倍的赔偿金。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收入。


55.用人单位违反服务期约定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


答: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如果劳动合同中有用人单位违反服务期,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的约定,则用人单位违反服务期的约定需要向按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如果没有约定,则用人单位无须支付违约金,但这不代表用人单位不承担其他的法律责任。服务期的约定相当于对原劳动合同期限的延长,所以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应该遵守该期限的限制,而不能随便地有所违反,用人单位在没有任何法定情形的条件下,擅自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合同。应该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法进行赔偿。

八、劳务派遣


56.哪些岗位属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


答: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定,所谓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57.劳务派遣协议应当具备哪些条款?


答:劳务派遣协议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2)工作地点;(3)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4)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5)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6)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7)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8)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9)经济补偿等费用;(10)劳务派遣协议期限;(11)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12)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58.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哪些义务?



答: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8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1)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2)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3)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4)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5)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6)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7)协助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59.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将劳动者退回派遣单位?


答:《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但是如果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2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60.劳务派遣单位克扣用工单位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报酬如何处理?


答: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违反这一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编辑 | 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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